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院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公安专业学生体能素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学院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深化体能训练课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把警务体能训练与课外锻炼等方式有机结合,增强学生身体运动素质能力,使学生在警务体能训练中得到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能素质提升,提高学生体能专项运动技术和运动能力水平。
第四条 学院在实施《标准》时,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采集、汇总、上报有关数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在学院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职责
(一)负责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数据库,准确、及时地将学生的各项信息,录入体质健康测试数据库中,为每年的测试工作做好准备。
(二)负责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对学生测试数据进行统计、每学年测试结束,按有关要求直接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与分析系统”,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测试结果上报教务处。
第七条 各系部职责
(一)配合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测试工作,并以适当的方式对测试结果进行公布,以便学生能及时了解自己的体质测试结果。
(二)积极配合开展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能素质的课外体育训练活动。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提供全院新生基本信息名单,基本信息包括: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学生来源、出身年月、民族等。
(二)当学生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通知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及时更改体质测试数据库中的学生信息,避免学生在测试时,发生数据丢失。每学年新学期开始后,及时把本学年所有信息发生变化的学生名单提供给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信息变化包括:转系、退学、留级、休学等。
(三)负责将学生的测试成绩存档,或列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职责
(一)为测试场地、器材和人员的安全提供保障,特别是在耐力项目测试时,必须配备急救车和医护人员在场,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医务室提供新生入学体检后的健康证明,作为学生日后参加测试的健康依据。
第十条财务装备处职责
设立测试工作专项经费,为测试工作顺利进行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实验实训中心职责
实验实训中心配合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做好测试结果的上传工作,测试工作完成后,确保及时上传网络数据。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十二条 测试时间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对全院大一、大二、大三年级学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于当年11月底以前上传上报数据,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对全院公安专业大一、大二、大三年级学生进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于当年5月底以前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测试项目地点
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指标项目在体质测试室内进行,其他测试指标项目在室外进行。
第十四条 测试方式
具体测试工作,由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统一安排,教师逐班级、逐人、逐项实施测试,学院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测试工作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依据学院《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课时计算标准为每个区队(班级)8个课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测试课时计算标准为每个区队(班级)4个课时。
第十五条 测试评定
(一)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标准分为100分。
(二)标准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9分为良好,60~74.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三)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四)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院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书面申请,凭医疗单位(二级甲等医院以上)证明,经审核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五)《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测试,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第四章 测试方法
第十六条 身高体重测试方法
立正姿势站在测试器踏板上,上臂下垂,足跟并拢,足尖分开约成60度角,躯干自然挺直,头部保持正直。在测量身高的同时,体重数据也将被仪器自然读出。
第十七条 肺活量测试方法
采用的是电子肺活量测试仪,使用干燥且已消毒的塑料吹嘴。测试学生深吸一口气后,向吹嘴处慢慢呼出至不能再呼出为止。吹气完毕后,液晶屏上最终显示的数字即为肺活量毫升值。共测两次,每次间隔15秒,记录最大值作为测试结果。
第十八条 立定跳远测试方法
两脚自然分开站立,站在起跳线后,脚尖不得踩线。两脚原地同时起跳,不得有垫步或连跳动作。丈量起跳线后缘至最近着地点后缘的垂直距离。每位学生可试跳2次,取最好成绩。
第十九条 一分钟仰卧起坐(女)测试方法
受试者仰卧于垫上,两腿稍分开,屈膝呈90度角左右,两手指交叉贴于脑后。另一同伴压住其踝关节,以固定下肢。受试者坐起时两肘触及或超过双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教师发出“开始”口令的同时开表计时,记录1分钟内学生完成次数。1分钟到时,受试者虽已坐起但肘关节未达到双膝者不计该次数,精确到个位。如发现受试者借用肘部撑垫或臀部起落的力量起坐时,该次不计数;测试过程中,观测人员应向受试者报数;受试者双脚必须放于垫上。
第二十条 引体向上测试方法
受试者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成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上拉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记录引体次数。如遇受试者两次引体向上的间隔时间超过10秒停止测试。
第二十一条 坐位体前屈测试方法
受试者两腿伸直,两脚平蹬测试纵板坐在平地上,两脚分开约10-15厘米,上体前屈,两臂伸直前,用两手中指尖逐渐向前推动游标,直到不能前推为止。测试两次,取最好成绩。要求受试者身体前屈两臂向前推游标时两腿不能弯曲。
第二十二条 50米跑测试方法
受试者需先做好准备活动,由教师交代注意事项、分组(一般每组2-4名学生)后引导学生进入起跑线,采用站立式起跑。学生听教师发出的“各就位→预备→跑”指令起跑。终点计时教师视起点教师挥动红旗开表计时。学生胸部到达终点线的垂直面停表。测试成绩记录以秒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数按非零进1原则进位,如10.11秒读成10.2秒记录之。如遇途中摔倒、途中受阻等影响受试者正常发挥的情况,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学生是否进行重测或建议考生办理缓测。
第二十三条 女生800米/男生1000米测试方法
受试者需先做好准备活动,进入起点处,起点教师交代注意事项、分组(一般每组5-10名学生)后引导学生进入起跑线,采用站立式起跑。学生听起点教师发出的“各就位→预备→跑”指令起跑。计时器随起跑声开始计时,学生到达终点线时由终点计时教师唱报受试者名次,直至最后一名受试者在有效时间内到达终点。随后,由终点教师在“体质测试成绩记录单”上根据此前唱报的结果,做好名次、成绩填写,教师核对无误、身体感觉无异常后学生方可离开。如遇途中摔倒、途中受阻等影响受试者正常发挥的情况,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学生是否进行重测或建议考生办理缓测。
第二十四条 10米X4往返跑测试方法
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下图)。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第二十五条 纵跳摸高测试方法
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人员管理要求
(一)为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参加测试的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测试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进入测试室的人员,要自觉保持室内环境优雅、干净整洁,不得吸烟、吐痰、喧哗和乱扔垃圾;爱护公物,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要求规范使用测试仪器,人为损坏仪器或其他物品应按价赔偿。
(三)对测试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徇私舞弊者,要及时上报,并按照学院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作有关处理。
(四)学生在测试前应做好准备活动,以免发生运动损伤,在测试过程中必须听从测试人员的管理,按要求规范操作各类仪器。
(五)学生测试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身上不得携带大串钥匙、刀子等硬物,女生不得穿裙子参加测试。
(六)测试人员要注意维持测试秩序,指导学生按顺序逐项测试,做到井然有序、有条不紊。
第二十七条 测试室管理要求
(一)测试室要做到设备仪器摆放整齐,测试室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双休日、节假日及晚间进行测试,应经测试室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
(二)测试室的消防器材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许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适用于学院各专业学生;《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测试适用于公安专业学生。本办法由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