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警体馆的管理,提高警体馆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其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功能,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警体馆是学院体育教学、体能技能训练和相关大型活动的重要教学场所,其功能主要是为体育课、警察体能技能课、课外体育活动、院运动队训练等教学活动以及大型活动提供场地,同时为教职工健身活动提供条件。
第三条 警体馆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的原则。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按需要对场地、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治安、水电、音控室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警体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使用计划安排、设备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巡查等。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馆内保洁、水电暖、中央空调维护。警察体能技能教学训练部负责体育器材和训练设施的保管与维护。保卫处负责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实验实训中心负责音控设施、舞台设备的维护和使用保障。
第六条 警体馆所需器材和训练设备等由警察体能机能教学训练部提出需求,教务处根据体育场馆设施设备满足体育教学训练情况提出添置意见,由财务装备处按规定程序采购。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警体馆开放时间为8:30——18:00。晚上需要使用的,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出申请,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 因实施教学计划开展的体育课、警体课教学需要使用警体馆的,警体部于每学期初提出安排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优先保证使用。
课外体育活动、运动队训练以及其他部门举办活动需要使用警体馆的,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九条 在满足院内教学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警体馆资源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对外服务原则上只能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
第十条 院外单位需要使用警体馆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应缴纳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场地面积、其他设备使用情况,由财务装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警体馆及内部所有财物均属公共财产,使用者须爱护场内的一切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品,不得随意挪动和拆卸。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部门应制定入馆人员行为守则,规范入馆人员行为,同时应建立场馆使用登记制度、场地巡查制度、值班制度等。非课堂教学时间入馆锻炼的学生、教职工,应持学生证或者工作证登记出入,并服从管理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体育课、体能技能训练课、运动队训练及相关文艺活动的组织者,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学生遵守规则、爱护公物、行为文明。
第十四条 在警体馆举办的活动不得影响警体馆安全。严禁携带明火和危险品进入,严禁在警体馆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及乱接电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